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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建馆是“为子孙后代,为万州的发展做了一件好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8/28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号:

 

重庆市万州区委:建馆是“为子孙后代,为万州的发展做了一件好事。”

 

 1998年12月22日上午,中共万州区委就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建馆批复,在区委5号楼2楼会议室召开了关于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万县“九五”惨案纪念馆建设的专题会议。

 会议由区委副书记何本明主持。区政府主管建设的副区长洪景明出席会议,龙宝党工委(县市级党委权责)副书记李启英、龙宝管委会(县市级政府权责)主管建设的副主任王明建、区委副秘书长杨家万,区政府调研员秦宗纯,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程康,区建委副主任吴柏林,区国土局局长陈能贤、副局长袁世喜,区民政局局长刘才华、副局长王德琼,区统征办主任冉茂清,龙宝党工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牟奇君,“九五”纪念馆馆长刘书金等参加了会议。

 会议议定事项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好管好“九五”惨案纪念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万县“九五”惨案纪念馆报经中共中央办公厅批准建立,已成为我区重要的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基地。纪念馆的建成开馆是为子孙后代,为万州的发展做了一件好事,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纪念馆这一精神文明建设载体以其独特的教育作用,对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对推进我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我区知名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应予充分肯定。对于社会上的一些议论,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纪念馆的建设、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二、坚持正确的办馆方向,切实将“九五”惨案纪念馆建成重要的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基地

纪念馆按现行体制(非国有)继续运作。

 三、各方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建好办好“九五”惨案纪念馆,抓紧解决“九五”惨案纪念馆规划、征地、建设等有关问题,使之不断完善,尽快步入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国土部门对纪念馆征地按原有和新扩大用地一并办理手续。办理规划、征地、建设等事项的收费及手续问题,应充分考虑“九五”惨案纪念馆这一公益事业的特性同烈士陵园优惠政策一视同仁。

 会后,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发出了1998年第10期《关于万县“九五”惨案纪念馆规划建设等问题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


 

 

 编者注:

 一、上述区委《会议纪要》在执行中,由于个别部门和人会后刻意规避中办建馆批复、背信弃义、非法作梗、发难,导致所定支持民办和“一视同仁”的政策承诺至今未能全面兑现。

《会议纪要》是中共万州区委、区政府及龙宝党工委、管委会并与会相关部门和各方贯彻落实中办建馆批复及重庆市政府有关政策会议所议定的意见,是与会各方的郑重承诺,是规范性政策承诺文件,其具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与会各方应按法律诚实信用原则依诺予以贯彻落实。然区委会议纪要在执行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建馆批复遭规避,所定支持民办和“一视同仁”政策遭遇个别部门和人的背信弃义,非法作梗、发难,导致中共万州区委《会议纪要》的政策承诺至今未能全面落实,给纪念馆的发展,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损失,影响恶劣。

 

 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区委《会议纪要》实践检验是正确的,是具远见卓识的。根据:

 1、18年后,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公共文化设施。”“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

 2、17年后,2016年11月4日,中发【2016】2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规定:“—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3、十二年后的2011年10月,中共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做出了:“支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文化体制改革《决定》;

 4、十二年后的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5、十四年后的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改革《决定》;

 6、六年后的2005年,文化部发出(第35号)令,规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7、十三年后,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12】104号文件出台政策规定:“鼓励兴办各类民办博物馆”。

 8、十五年后,国家法规《博物馆条例》公布,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第二条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上述党的《决定》、《意见》和国家法律、法规、意见及文化部令与重庆市104号文件政策的出台、实践、充分证明中共万州区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建馆批复,所发《会议纪要》是正确的、是具远见卓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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