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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本明:应认真贯彻中办建馆批复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8/28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号:

 

          何本明副书记:应认真贯彻中办建馆批复

 

 1998 年12月17日上午,重庆市万州区委副书记何本明莅临万县“九五”惨案纪念馆就贯彻落实中办建馆批复和万县市委全委会议决议:“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九五’惨案纪念馆的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区委副秘书长杨家万、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程康、龙宝党工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牟奇君陪同调研,“九五”惨案纪念馆馆长刘书金全程陪同、汇报。

 调研认为,创建万县“九五”惨案纪念馆,是为子孙后代、为万州的发展做了一件好事,是必要的,是重要的;刘书金同志是有功劳的;纪念馆按现行体制(民办)继续运作,宣传部要加强宏观领导;现在有个观念问题,这个体制过五年、过十年、或者更长一点的时间,再回过头来看,会看得更清楚一些,其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是正确的,应从最终社会效果看问题;纪念馆发展中的问题,应认真贯彻中办建馆批复和万县市委决议,提高认识,充分考虑“九五”惨案纪念馆这一公益事业的特性,其优惠政策同烈士陵园一视同仁;对于社会上的一些议论,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纪念馆的建设、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调研后,区委召开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建馆批复专题会议,就决定的事项发出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1998年第10期《会议纪要》。

 

 编者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共万州区委关于贯彻中办建馆批复和万县市委决议,支持纪念馆由民办和“一视同仁”的调研意见,实践检验是具远见卓识的、是正确的。根据:

 1、18年后,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

 2、17年后,2016年11月4日,中发【2016】2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规定:“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3、十四年后,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4、十二年后,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支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

 5、十二年后,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6、六年后,2005年文化部发布 (第35号)令,规定:“第三条  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司法解释:博物馆包括纪念馆、陈列馆)

 7、十三年后,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12】104号文件出台政策规定:“鼓励兴办各类民办博物馆。”

 8、十五年后,国家法规《博物馆条例》公布,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第二条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上述党的《决定》、《意见》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实践充分证明万州区委对“九五”惨案纪念馆体制趋势的预测和“一视同仁”的决定是初心使命的彰显,是远见卓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