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落实《博物馆条例》之最大亮点
刘书金
《博物馆条例》的最大亮点是“公平对待”。
那么,什么是公平?《博物馆条例》就其内容有哪些规定?现下存在些什么问题?怎样来化解?在此做一些粗浅探讨,与大家分享。
一、什么是公平
2008年北京印刷的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对“公平”的释义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合理|~交易|裁判~。”这就是说国家、社会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就好比父母对其亲生子女一样,应当一视同仁,不偏袒那一个。
二、“公平对待”的内容规定有哪些
《博物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前述规定中“条件”一词,《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影响事物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因素。”
三、现下“公平对待”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博物馆条例》明确规定要“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这说明现在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比如:
1、两者法律身份地位存在差异
若是国有博物馆一般就是文化事业单位;若是非国有博物馆就成民办非企业单位。两亲生子女法律身份地位上的差异,导致用地、财政资金等待遇上的不同。如:有一个正处级单位一把手有一句雷人语言,说:财政的钱从来只给国有单位;又如:有一个正处级单位在《汇报提纲》里讲:民办博物馆平价征地是国有资产流失等。
2、两者运行经费供给人存在差异
国有博物馆的运行经费一般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由政府予以供给保障;而非国有博物馆的经费则由投资创办者自己负责筹措,自己予以供给保障。
3、两者参观买单人存在差异
观众到国有博物馆消费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买单人一般是政府或曰全体纳税人,即对观众实行免费参观;而观众到非国有博物馆消费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买单人一般则是观众自己,即对观众实行买票参观消费。这样一来,就给观众造成诸多误读、矛盾。举个例子讲,如果商务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物质产品大米,有的粮店实行免费,有的粮店实行收费,会是什么反应?什么结果呢?这样公平吗?物质产品也好,精神产品也好,其消费享用、提供之权利义务应该是公平的,这其中道理应当是相通的。这里有一个误读,或者说这里应当清楚一个常识,政府买单是为到博物馆消费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广大干部群众买单,而不是给非国有博物馆给钱,有人给误读了。
上述,同为博物馆,同为公民,做同样的事,付出同样的劳动,即同样行走在教育、研究、展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前进道路上却存在如此之差异,这是否符合“公平对待”规定,值得研究。
四、化解现存问题的思考
1、端正指导思想。按《博物馆条例》“公平对待”之规定修正其政策、言行,树立一视同仁的思想,对其如父母对亲生子女一样,施行同等待遇,不偏袒那一个。
2、应坚持法律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即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反过来说,即有什么样的义务就有什么样的权利。依《博物馆条例》对博物馆概念内涵与外延的规定,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两者设立的目的和社会功能即义务是完全一样的。两者的不同仅在于投资主体,其实这也只是涉及登记内容而已。就国家、就社会、就老百姓而言,其关注点、特别是老百姓实际上是集中在博物馆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数量与质量上,即参观了是否有所得?得多得少?得优得劣?是否还想再来看?至于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并非是老百姓所关注的。因此,我们应该主要在博物馆所提供文化服务产品数量和质量上制定权利义务相对等的统一政策、统一考核评价标准、统一待遇标准,不应把简单搞复杂,更不应厚此薄彼,搞成两张皮。
3、应从最终社会效果看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最终社会效果是检验博物馆的唯一标准。应做到对事不对人,对事就是应当在待遇上要和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实力、水平、特别是社会效果如何上密切挂钩,而不应当与博物馆投资主体即所有制性质进行无意义的挂钩。
4、“公平对待”对我国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公平对待”这一最大亮点在今后实践中,若能切实具体落实,那么,对我国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将一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如果能够站在国家角度、社会角度,放眼世界,放眼国内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放眼未来社会走势,会得出如下认识:即两条腿走路比一条腿走路好,两个积极性比一个积极性好,竞争比垄断好。只有认识到了位,立场正了确,“公平对待”才会有可能切实有效的落实。
5、“公平对待”关键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想落实“公平对待”,一要认识到位,二要立场正确,三要具体措施到位,四要责任到位,五要权利到位。
(作者,刘书金,重庆“九五”惨案纪念馆馆长,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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